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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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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復審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保訓會得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復審人。
  2. 2.保訓會依前項規定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者,前條所定復審決定期間,自該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行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0條規定,復審以他法律關係為準據且該關係訴訟中時,保訓會得停止程序,待確定後復審決定期間重行起算。

Q · 復審被保訓會停止程序,是不是就遙遙無期了?

不會。牽連的法律關係一確定,三個月決定期限就重啟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0條,停止不是把案子冷凍,而是有明確終點:作為準據的他法律關係(如刑案、行政訴訟)一旦確定,保訓會就必須續行復審,且第69條所定的三個月復審決定期間,自該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新起算。換言之停止鍵同時也是重啟鍵。

白話解讀

你的復審案打到一半,保訓會突然發一張通知說「程序停止」,要等另一件官司打完才繼續。多數公務員看到這四個字第一反應是火大:又要拖多久?但你看漏了第二項藏的東西。停止程序的那一刻,保訓會本來該在三個月內給你決定的那個時鐘,不是暫停,是「歸零重算」。也就是說,等那件牽連的訴訟確定那天,三個月才重新開始倒數。這條的真正用意不是讓機關拖延,而是避免保訓會在關鍵事實還沒釐清時就亂下決定,反而害你。懂這條的人會去盯那件他法律關係的進度,因為它一確定,你的復審時鐘就重啟,你能精準算出保訓會最晚哪天必須回覆你。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0條為復審程序的停止與重啟規範:當復審決定須以另一尚在訴訟或行政救濟中的法律關係為準據時,保訓會得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並通知復審人;待該法律關係確定後,第69條所定復審決定期間自確定日起重行起算,避免在關鍵事實未明時即作成決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訓會說我的復審要停止程序,我能反對嗎?

停止程序是保訓會的職權判斷,前提是復審結果確實以另一個正在訴訟中的法律關係為準據。若認為兩者無關不該停,可具狀表示意見請其續行。與其硬反對,不如盯緊那件牽連案子的確定日,因為依第70條第2項,那一天就是三個月時鐘重啟的起點,你能反算出保訓會的回覆死線。

Q2程序停止會不會讓我的案子拖到天荒地老?

不會無限拖。停止的終點很明確:牽連的法律關係一確定,程序就必須續行,且復審決定期間自確定日重新起算。確定後主動把確定證明送進保訓會,比被動等它自己發現快得多,也讓三個月期限的起算點無可爭辯。

Q3復審停止後多久要給決定?

第69條所定的三個月復審決定期間,自牽連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新起算,不是從停止那天算。

Q4原處分機關可以請求停止程序嗎?

可以。若復審牽涉另一件未確定的法律關係,原處分機關得敘明理由並備妥繫屬證明,建議保訓會停止程序,避免兩邊認定矛盾。

Q5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0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復審程序的停止與重啟:決定須以他法律關係為準據且該關係訴訟中時,保訓會得停止程序,確定後第69條三個月期間重行起算。

Q6什麼是復審準據的「他法律關係」?

指復審決定所依據、須由另一件訴訟或行政救濟確定的前提法律關係,例如牽連的刑案或行政訴訟結果。

Q7「重行起算」是什麼意思?

法定三個月期間自他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新從零計算,而非接續停止前已經過的時間。

Q8停止復審程序和駁回復審有何不同?

停止只是暫停等待,案子未終結;駁回(第63條)是實體決定,復審程序到此作成結論。

Q9復審被停止程序後該怎麼處理?

確認牽連案件 → 追蹤進度 → 確定後取得確定證明 → 主動送交保訓會 → 自確定日起算三個月標記死線。

Q10三個月決定期限怎麼算?

以他法律關係確定之日為唯一起點,加三個月即為保訓會最晚應作成復審決定的期限。

Q11怎麼證明他法律關係已經確定?

取得判決確定證明書、裁定確定證明或行政救濟確定的正式文件,固定確定日避免爭執。

Q12保訓會逾三個月未決定能怎麼辦?

可據確定日起算的期限催辦,或主張機關怠於決定,循程序向上施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機制依據適用程序停止後期間起算
復審程序停止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0條公務員復審他法律關係確定日重行起算(第69條三個月)
訴願程序停止訴願法第86條訴願他法律關係確定後續行(待確認現行條文細節)
行政訴訟中止行政訴訟法第177條行政訴訟他法律關係確定後續行裁判(待確認現行條文細節)

依據

復審程序停止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0條
訴願程序停止
訴願法第86條
行政訴訟中止
行政訴訟法第177條

適用程序

復審程序停止
公務員復審
訴願程序停止
訴願
行政訴訟中止
行政訴訟

停止後期間起算

復審程序停止
他法律關係確定日重行起算(第69條三個月)
訴願程序停止
他法律關係確定後續行(待確認現行條文細節)
行政訴訟中止
他法律關係確定後續行裁判(待確認現行條文細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 94 VwGO(Aussetzung des Verfahrens wegen Vorgreiflichkeit,因先決法律關係停止程序)
法國sursis à statuer pour question préjudicielle(行政訴訟因先決問題中止)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506 全文修正)

復審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保訓會得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復審人。   保訓會依前項規定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者,前條所定復審決定期間,自該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行起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處分是否妥適,如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爭訟尚未確定前,為免復審決定與他機關決定兩歧,爰參照訴願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明定保訓會得先予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及復審決定期間,自該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行起算。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處分是否妥適,如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爭訟尚未確定前,為免復審決定與他機關決定兩歧,爰參照訴願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明定保訓會得先予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及復審決定期間,自該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行起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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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0 條規定:「復審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