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復審決定應於保訓會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復審人係於表示不服後三十日內補送復審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復審人於復審事件決定期間內續補具理由者,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2. 復審事件不能於前項期間內決定者,得予延長,並通知復審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三個月內」為之,得延展一次(二個月),最長五個月內須復審完畢。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I: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五個月內會有結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