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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復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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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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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
決定應於保訓會收受
原處分機關
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復審人係於表示不服後三十日內補送復審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復審人於復審事件決定期間內續補具理由者,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復審事件不能於前項期間內決定者,得予延長,並通知復審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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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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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實體保障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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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復審程序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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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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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調處程序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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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執行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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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再審議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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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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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三個月內」為之,得延展一次(二個月),最長五個月內須復審完畢。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I: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五個月內會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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