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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9 條

  1. 1.復審決定應於保訓會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復審人係於表示不服後三十日內補送復審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復審人於復審事件決定期間內續補具理由者,自最後補具理由之次日起算。
  2. 2.復審事件不能於前項期間內決定者,得予延長,並通知復審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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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9條,復審決定原則三個月內為之,自保訓會收受檢卷答辯次日起算,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逾二個月。

Q · 復審提出後,保訓會多久要給決定?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9條第1項,復審決定原則應於保訓會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若復審書尚待補正、補送理由,起算點會隨之往後挪。第2項規定不能於期間內決定者得延長,但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換言之,正常情形最久為三個月加兩個月、五個月封頂;逾期未決,復審人即取得不必續等、評估逕提行政訴訟的正當理由。

白話解讀

提了復審之後最折磨人的,往往是「等」。保訓會到底要審多久?你不是只能無限期乾等,第69條給了一個明確的天花板。原則上,復審決定應於保訓會收到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的次日起「三個月內」做成。如果你的復審書還要補正、補送理由,起算點會跟著往後挪(自補正、補送或屆滿之次日起算)。更重要的是第二項:不能在期限內決定的,可以延長,但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算下來,正常情況最久就是三個月加兩個月,五個月封頂。這個期限不是給保訓會的善意提醒,它是你的計時器:一旦超過法定期間機關還沒給你決定,你就取得了不必再等、直接往下一階段行政訴訟走的正當理由。

法律定性

復審決定期間,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就公務人員復審事件作成決定的法定時限。原則自保訓會收受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起算點會因復審書補正、補送理由而變動;案件不能於期間內決定者得延長一次、最長二個月。此期間兼顧審查品質與救濟及時性,逾期未決構成復審人轉向後續行政訴訟的判斷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保訓會收受機關檢卷答辯日是否補正/補送復審書或補具理由補正/補送/最後補具理由之日(如有)保訓會是否通知延長
  • 復審決定法定大限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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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復審提出去之後,保訓會多久要給我決定?

原則上應於保訓會收到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的次日起三個月內做成決定(第69條第1項)。如果你的復審書還要補正或補送理由,起算點會往後挪。不能在期限內決定的,可以延長,但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第2項)。內行人提示:把保訓會收到機關答辯的日期記下來,這是你推算決定大限最關鍵的起算點。

Q2保訓會拖過期限還不決定,我能怎麼辦?

復審決定期間原則三個月、延長最多再兩個月,合計最長約五個月。一旦逾期仍無決定,你不必無限期等待,可評估直接進入下一階段的行政訴訟救濟。內行人提示:逾期未決往往就是你可以不再等、轉而起訴的訊號,精準掌握起算點與期限,等於掌握了下一步救濟的發令時機。

Q3復審決定要多久?

原則三個月內,自保訓會收受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算;延長最多再兩個月,五個月封頂。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9條是什麼?

規範保訓會復審決定的法定期間:原則三個月、延長一次最長二個月,是復審人推算決定大限的計時尺。

Q5復審決定期間從哪天起算?

原則自保訓會收受機關檢卷答辯之次日起算;有補正、補送理由者,改自補正、補送之次日起算。

Q6復審決定期間和訴願決定期間差在哪?

兩者制度近似:均為原則三個月、延長一次最長二個月;差別在起算事件(檢卷答辯 vs 收受訴願書)與適用對象。

Q7復審決定法定大限怎麼算?

找出保訓會收受答辯日→確認有無補正調整起算點→加三個月→若延長再加最長二個月。

Q8保訓會逾期不決定怎麼辦?

逾法定期間仍未獲決定,不必無限期等待,可評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Q9怎麼確認復審是否已逾期?

翻出保訓會收受機關答辯日,加三個月、必要時加最多二個月,那條線就是判斷基準。

Q10復審書補正後期限怎麼重算?

起算點改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再加三個月。

Q11復審決定期間 vs 訴願決定期間哪個長?

兩者皆原則三個月、延長最長二個月,期間設計相同,差別在程序起算事件與適用主體。

Q12延長可以延好幾次嗎?

不行。第69條第2項明定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沒有反覆展延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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