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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1 條

  1. 1.復審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復審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復審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2. 2.復審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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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1 條規定,復審決定書應載明主文、事實及理由等五款事項,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

Q · 復審決定書沒寫清楚理由,可以拿來打行政訴訟嗎?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1 條第一項第三款,復審決定書應載明主文、事實及理由。若保訓會實體駁回卻僅以「核無不合」等套語帶過、未逐一回應你具體主張,這種理由不備的記載瑕疵,在後續行政訴訟中常成為請求撤銷的有力理由。但須先分辨是實體駁回(應有事實理由)還是不受理決定(依本條得不記載事實),兩者攻防方向不同。

白話解讀

一份復審決定書不是隨便寫寫就算數的。本條列了五件必須記載的事項,少一件,這份決定書就可能有瑕疵。對你最有用的不是前面那些姓名年籍,而是第三款的「主文、事實及理由」。如果保訓會把你的案子駁回,卻沒寫清楚理由,或理由根本答非所問,這就是你後面打行政訴訟時最好攻擊的破口:機關有沒有真的審酌你的主張。另外記住一個數字:決定書正本要在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你和原處分機關。送達日是你後面所有救濟期限的起算點,所以收到時先看清楚送達日期,別讓它在你搞不清楚狀況時悄悄起跑。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1 條為復審決定書的形式要件規範,要求保訓會作成的復審決定書應載明五款法定事項:復審人及其代理人資料、主文事實及理由、決定機關及首長、年月日,並規定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作為後續救濟期間的起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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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復審決定書只寫「核無不合」就駁回我,這樣合法嗎?

本條第三款要求記載主文、事實及理由,實體駁回卻只用一句套語、未回應你具體主張,理由是否完備就有爭議。這種記載瑕疵常成為行政訴訟撤銷的理由之一。內行人提示:別只氣結果,把「機關對我第幾點主張漏未審酌」具體寫進起訴狀,法院審查的是程序與理由是否周延,這比單純喊冤有力得多。

Q2我的決定書裡沒有「事實」那一段,是不是漏寫了?

不一定。本條規定不受理決定可以不記載事實。所以要先看它是實體駁回(應有事實理由)還是程序不受理(如逾期、不合程式,得省略事實)。內行人提示:分清楚這兩種,攻防方向完全不同:不受理你要打「程序判斷錯誤」,實體駁回你要打「理由不備或認事用法錯誤」。

Q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1條規定什麼?

規定復審決定書應載明五款法定事項,且正本須於決定後15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

Q4復審決定書必須記載哪五款事項?

復審人姓名年籍等資料、法定或復審代理人資料、主文事實及理由、決定機關及首長、年月日。

Q5什麼是復審決定書的「理由不備」?

決定書應附理由而未附、理由與主文矛盾、或未回應當事人重要主張,即構成理由不備的程序瑕疵。

Q6復審決定書的「主文」是什麼意思?

主文是決定的結論部分,例如「復審駁回」「原處分撤銷」,是決定書最核心的判斷宣示。

Q7收到復審決定書後怎麼檢視?

先記送達日 → 核對五款記載 → 分辨實體駁回或不受理 → 逐句對照理由是否回應你的主張。

Q8復審決定書理由不備怎麼救濟?

在法定期間內向行政法院起訴,把「機關對我第幾點主張漏未審酌」具體寫進起訴狀。

Q9怎麼證明復審決定書記載有瑕疵?

保留決定書正本與送達證書,比對五款是否齊全、理由欄是否逐一回應原主張作為證據。

Q10復審決定書送達日怎麼確認?

看送達證書或掛號回執上的收受日期,這是後續救濟期間起算的關鍵日,務必保留。

Q11實體駁回 vs 不受理決定記載差在哪?

實體駁回應記載事實及理由;不受理決定依本條得不記載事實,攻防方向也不同。

Q12復審決定書 vs 訴願決定書記載差在哪?

兩者都要求主文事實理由,復審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訴願適用訴願法第89條,體系平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實體駁回(第63條)不受理決定(第61條)
事實記載要求應記載事實及理由依第71條得不記載事實
攻防方向打理由不備、認事用法錯誤打程序判斷錯誤(如逾期認定)
理由欄重點是否逐一回應復審人主張不受理事由是否成立
送達期限正本決定後15日內送達正本決定後15日內送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 第50条(裁決の記載事項:主文・事案の概要・審理関係人の主張の要旨・理由)
🇰🇷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46조(재결의 방식:서면 재결서에 주문·청구취지·이유 기재)
🇨🇳 中國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事项及送达之規定,具體條號待查證)
🇩🇪 德國VwGO § 73 Abs. 3(Widerspruchsbescheid:schriftlich, mit Begründung, zuzustellen)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 L. 211-5(motivation des décisions administratives)
🇺🇸 美國5 U.S.C. § 557(c)(agency adjudicatory decisions must include findings, conclusions, and reas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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