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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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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申訴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有再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六、附記對於保訓會所為再申訴之決定不得以同一事由復提再申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3 條規定再申訴決定書六款必載事項,含主文事實理由與一事不再理附記。

Q · 再申訴決定書要怎麼看才知道自己輸還是贏?

先看主文,一句話定結果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3 條,再申訴決定書必須載明六款事項,其中第三款「主文、事實及理由」是判斷勝敗的核心:主文是結論(駁回、不受理或有理由),事實理由是支撐結論的說明。先看主文知結果,再看理由知原因,最後看第六款附記,確認是否屬一事不再理、這條救濟路線是否到底。

白話解讀

終於收到保訓會寄來的再申訴決定書,一疊紙密密麻麻全是官式用語,看得你頭暈,到底是贏是輸?第83條告訴你這份文件必須長什麼樣:六款必載事項,其中第三款「主文、事實及理由」是判斷你勝敗的核心(主文那一句才是結論),第六款附記「不得以同一事由復提再申訴」則是在明白告訴你,這條救濟路線到此為止了。看懂這份文件的結構,你就能在三分鐘內找到主文知道結果,再看理由知道為什麼,最後從附記知道下一步還能不能動。看不懂的人,會把整疊紙當天書,錯過真正該關注的那兩行。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3 條為再申訴決定書的法定格式規範,要求載明再申訴人與代理人基本資料、主文與事實及理由、決定機關及首長、年月日,以及不得以同一事由復提再申訴之附記,共六款必載事項,其中不受理決定得不記載事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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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再申訴決定書這麼長,我怎麼快速知道自己到底贏沒贏?

先找「主文」。依第 83 條第三款,主文是決定的結論(駁回、不受理或有理由),一句話定勝敗,後面的事實理由是支撐這個結論的說明。內行人提示:如果是不受理,事實欄可以不記載,要看的是它為什麼認定不受理,那決定你還能不能補救。

Q2決定書最後寫不能用同一事由再提,那我是不是完全沒救了?

第六款的附記是一事不再理:同一個理由不能再提再申訴,但不代表完全沒路。你可以評估是否有新的爭點,或就影響權益事項另循其他救濟途徑。內行人提示:即使結論不利,理由裡若有對你有利的事實認定,保留下來,後續其他途徑可能用得上。

Q3再申訴決定書應該載明哪些事項?

六款必載事項:再申訴人資料、代理人資料、主文事實及理由(不受理得不記載事實)、決定機關及其首長、年月日、不得以同一事由復提再申訴之附記。內行人提示:漏載必要事項可能構成程序瑕疵,影響決定妥適性。

Q4再申訴決定書應載明哪些事項?

六款:再申訴人資料、代理人資料、主文事實及理由、決定機關及首長、年月日、一事不再理附記。不受理者得不記載事實。

Q5再申訴決定書的主文是什麼?

主文是決定的結論(駁回、不受理或有理由),一句話定勝敗,是判斷結果的核心。

Q6什麼叫一事不再理附記?

第六款附記,指同一事由不得復提再申訴,標示這條救濟路線的終點。

Q7再申訴和復審的決定書差在哪?

復審針對行政處分依復審程序作成決定書;再申訴針對申訴函復不服,依本法第 83 條格式並附一事不再理附記。

Q8再申訴決定書怎麼快速看懂?

先看主文知結果 → 讀事實理由知原因 → 看第六款附記知道能不能再爭,三分鐘定位。

Q9決定書是不受理,我該看哪裡?

不受理得不記載事實,重點放在它為什麼認定不受理,那決定你能不能補救。

Q10再申訴決定不利,下一步怎麼走?

同一事由不得再提,評估是否有新爭點,或就影響權益事項另循行政訴訟等途徑。

Q11怎麼確認決定書沒有程序瑕疵?

核對六款是否齊備:當事人與代理人資料、主文事實理由、決定機關首長、年月日、一事不再理附記,漏載可能構成瑕疵。

Q12再申訴 vs 復審哪個適用我的情況?

對行政處分不服走復審,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服走申訴、再申訴,客體不同路線不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国家公務員法(不利益処分の審査請求・人事院による裁定)
韓國국가공무원법 소청심사(소청심사위원회 결정)
德國VwVfG § 39(Begründungspflicht von Verwaltungsakten)
法國CRPA art. L211-2 et s.(motivation des décisions administratives)
美國5 U.S.C. § 557(content of formal agency decis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20506 全文修正)

再申訴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二、有再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六、附記對於保訓會所為再申訴之決定不得以同一事由復提再申訴。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復審決定書已有格式規定,為免再申訴決定書之格式與之歧異,爰予配合修正。

(1060526 修正)

再申訴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有再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六、附記對於保訓會所為再申訴之決定不得以同一事由復提再申訴。

立法理由為因應提起保障事件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爰於第一款及第二款再申訴決定書之應記載事項,增訂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之記載,以符實需。

  • 再申訴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文名詞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五條移列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七十一條復審決定書已有格式規定,為免再申訴決定書之格式與之歧異,爰予配合修正。

(1060526 修正)

為因應提起保障事件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爰於第一款及第二款再申訴決定書之應記載事項,增訂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之記載,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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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3 條規定:「再申訴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再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機關及職稱、住居所、國民身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