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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對於保訓會查詢之再申訴事件,應於二十日內將事實、理由及處理意見,並附有關資料,回復保訓會。
  2. 各機關對於再申訴事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回復者,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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