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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82 條

  1. 1.各機關對於保訓會查詢之再申訴事件,應於二十日內將事實、理由及處理意見,並附有關資料,回復保訓會。
  2. 2.各機關對於再申訴事件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回復者,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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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2條規定,機關須於20日內回復保訓會查詢之再申訴事件,逾期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Q · 機關不回保訓會的查詢,再申訴會一直卡住嗎?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2條,各機關對保訓會查詢之再申訴事件,應於20日內將事實、理由、處理意見及相關資料回復保訓會;機關若逾期未回,保訓會得逕為決定,不必再等機關配合。換言之,拖延的成本由機關承擔,機關等於放棄了在決定前陳述有利事實、提出有利資料的機會。

白話解讀

你把案子推到保訓會提了再申訴,心裡卻有個疙瘩:機關和保訓會會不會官官相護,把你的案子拖到爛?第82條正好打消這個顧慮。它規定機關接到保訓會的查詢後,必須在20日內把事實、理由、處理意見連同相關資料回給保訓會;機關要是不回,保訓會可以「逕為決定」,不必再等它配合。換句話說,機關對保訓會擺爛,受害的不是你,是機關自己:它放棄了在決定前替自己辯解、提出有利資料的機會,保訓會直接憑現有卷證下判斷。這條把調查的主導權牢牢握在保訓會手上,機關只是被查詢、被要求協力的一方,不是能拖死程序的關卡。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2條為再申訴調查程序之協力規定:各機關對於保訓會查詢之再申訴事件,應於20日內回復事實、理由、處理意見並附相關資料;機關逾期未回復者,保訓會得逕為決定。本條課予機關附時限的協力義務,並以逕為決定作為逾期不協力的法律效果,確保再申訴程序不致因機關拖延而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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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再申訴卡在等機關回資料,會不會就這樣無限期拖下去?

不會。依第82條,機關對保訓會的查詢必須在20日內回復事實、理由及相關資料,逾期保訓會可以逕為決定。也就是說拖延的成本由機關承擔,不是把你困住。內行人提示:你可以在再申訴中主動請保訓會函查機關的關鍵資料,機關不配合反而對提出再申訴的你比較有利。

Q2我怕機關把對我有利的內部文件藏起來不給保訓會,怎麼辦?

你可以在再申訴中明確指出有哪些文件、請求保訓會調取。機關若逾期不提供,保訓會得在資料不全下逕為決定,這通常不利於藏資料的機關。內行人提示:自己手上若有副本或截圖先附上,別全押在機關會誠實交件,雙保險才穩。

Q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2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各機關接到保訓會查詢的再申訴事件,應於20日內回復事實、理由、處理意見並附資料,逾期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Q4什麼是保訓會逕為決定?

指機關逾20日未回復查詢時,保訓會不待機關配合,直接憑現有卷證作成再申訴決定。

Q5再申訴和申訴有什麼不同?

申訴向服務機關提、機關30日函復(第81條);不服函復才提再申訴,由保訓會審議、機關20日回復保訓會(第82條)。

Q6機關協力義務是什麼?

機關依法配合保訓會查詢、提供事實理由與相關資料的義務,不配合的不利效果由機關承擔。

Q7再申訴卡在等機關回資料怎麼辦?

機關有20日回復期限,逾期可提醒保訓會其得逕為決定,拖延成本由機關承擔。

Q8怎麼讓保訓會調取對我有利的機關文件?

在再申訴書具體指明文件名稱與所在,請求保訓會行使查詢權函查機關。

Q9機關承辦收到保訓會查詢要怎麼處理?

20日內備齊事實、理由、處理意見及相關資料回復保訓會,逾期將喪失陳述機會。

Q10提再申訴要花多少錢?

向保訓會提再申訴不徵裁判費,書面提起即可,是否委任代理人由當事人決定。

Q11再申訴(第82條)vs 申訴(第81條)回復期限差在哪?

申訴是機關30日函復申訴人;再申訴是機關20日回復保訓會,且逾期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Q12再申訴 vs 復審差在哪?

復審針對行政處分、可續提行政訴訟;申訴再申訴針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原則不得再提行政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81article_82
適用程序申訴(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處置不服)再申訴(不服申訴函復,向保訓會提起)
回復義務人服務機關各機關(被保訓會查詢者)
回復對象申訴人保訓會
期限收受申訴書次日起30日內函復收到查詢起20日內回復
逾期效果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保訓會得逕為決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VwGO § 75(Untätigkeitsklage,機關不作為之訴)— 概念類似:行政機關逾期不處理之法律效果
🇫🇷 法國CRPA art. L231-1(silence de l'administration/décision implicite)— 概念類似:行政沉默視為決定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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