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8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
再申訴
。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實體保障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復審程序 §2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調處程序 §8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執行 §89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再審議 §94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10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申訴應在「三十日內」處理完;再申訴應在「三個月內」處理完,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三十日內」、「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