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務人員保障法81

快速跳轉
  1. 1.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2. 2.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3. 3.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1條規定機關須於收件次日起30日內函復申訴(得延20日),逾期未復申訴人得逕向保訓會提再申訴。

Q · 申訴交出去機關一直不回,我能怎麼辦?

機關逾30日未函復,你可直接向保訓會提再申訴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1條,服務機關須在收受申訴書次日起30日內附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20日(共50日)並通知你。逾期未函復,你不必繼續等,可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再申訴。機關函復還必須附記「不服得於30日內提再申訴」的救濟教示,保訓會則須在收件次日起3個月內(必要時延1個月)作成決定。

白話解讀

申訴書寄出去之後最折磨人的不是被拒絕,是沒有回音。第81條替你拆掉了這種等待的酷刑:服務機關必須在收件次日起30日內附理由函復,真的需要時最多再延20日。重點來了,逾期沒函復,你不必繼續乾等,可以直接跳過機關、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再申訴。也就是說,機關的拖延不是把你困住,而是替你打開了上一層戰場的門。而且機關函復時必須附記「不服可在30日內向保訓會提再申訴」這句救濟教示。保訓會的再申訴決定則要在3個月內做出(可延1個月)。知道這套時間規則的人,會把機關的沉默當成升級的訊號;不知道的人,會在原地等到天荒地老還以為自己沒辦法。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1條為申訴函復程序規範,課服務機關於收受申訴書次日起30日內(得延20日)附理由函復之義務,明定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並要求函復附記救濟教示、保訓會於3個月內作成再申訴決定,構成公務人員申訴救濟的時效保障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申訴交出去機關都不理我,我還能怎麼辦?

依第81條,機關應在收件次日起30日內函復(必要時最多延20日)。逾期未函復,你可以不必再等,直接向保訓會提再申訴。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不知道機關不回應本身就觸發再申訴權,結果一直空等。把收件日記清楚,期限一到就動手,主動權在你手上。

Q2機關回函了但沒寫我還能不能再申訴,這樣對我有影響嗎?

依本條第二項,函復應附記不服得於30日內向保訓會提再申訴的意旨。機關漏寫不會剝奪你的再申訴權,反而是它的程序瑕疵。內行人提示:保留這份漏附記的函復,日後若機關拿期限來卡你,這個瑕疵就是你反駁的依據。

Q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1條是什麼?

規範申訴函復期限與逾期效果:機關30日內須附理由函復,逾期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是公務員申訴的時效保障條文。

Q4申訴函復期限是幾天?

收受申訴書次日起30日,必要時得延長20日並通知,合計最長50日。

Q5什麼叫逾期未函復?

機關未在30日(或延長後50日)內附理由函復,即觸發申訴人逕提再申訴的權利。

Q6救濟教示是什麼?

機關函復須附記不服得於30日內向保訓會提再申訴的意旨,屬法定程序義務。

Q7機關逾期不函復怎麼辦?

確認已過30日(或延長後50日)→ 撰寫再申訴書 → 逕向保訓會提起,不必再催機關。

Q8再申訴書怎麼提、向誰提?

以書面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載明再申訴人資料與不服理由。

Q9函復期限怎麼算?

從機關收受申訴書的次日起算30日;若機關通知延長則加20日,記死收件日是關鍵。

Q10機關漏寫救濟教示我怎麼用?

保留該份函復正本,日後機關以期限或程序卡你時,此瑕疵是反擊依據。

Q11申訴 vs 再申訴差在哪?

申訴向服務機關提、30日內函復;再申訴向保訓會提、3個月內決定,是上一層救濟。

Q12申訴 vs 復審差在哪?

申訴針對管理措施/工作條件處置,復審針對行政處分,兩者救濟管道與機關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申訴再申訴
提起對象服務機關保訓會
處理期限30日(得延20日,共50日)3個月(得延1個月)
逾期效果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得追問進度/後續行政訴訟視個案
救濟教示函復須附記再申訴教示決定書應載明法定事項(第83條)

申訴

提起對象
服務機關
處理期限
30日(得延20日,共50日)
逾期效果
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救濟教示
函復須附記再申訴教示

再申訴

提起對象
保訓會
處理期限
3個月(得延1個月)
逾期效果
得追問進度/後續行政訴訟視個案
救濟教示
決定書應載明法定事項(第83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国家公務員法に基づく不利益処分の審査請求制度(人事院)/行政不服審査法の標準審理期間(制度層級類似,無逐條對應)
韓國국가공무원법상 소청심사 제도(소청심사위원회)(制度層級類似,無逐條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506 全文修正)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修正。   二﹑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之函復,應附具詳細具體之理由,以使公務人員信服,並減少訟累,且應附記不服函復,得提起再申訴之意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三﹑再申訴事件所涉之事實,有者甚為複雜,常需詳為調查,爰放寬審理期限規定,以期發現真實,保障提起人之權益。

  • 再申訴名詞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六條移列修正。   二﹑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之函復,應附具詳細具體之理由,以使公務人員信服,並減少訟累,且應附記不服函復,得提起再申訴之意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三﹑再申訴事件所涉之事實,有者甚為複雜,常需詳為調查,爰放寬審理期限規定,以期發現真實,保障提起人之權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1 條規定:「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