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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2.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3. 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申訴應在「三十日內」處理完;再申訴應在「三個月內」處理完,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三十日內」、「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