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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服務機關對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項詳備理由函復,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並通知申訴人。逾期未函復,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2. 申訴復函應附記如不服函復者,得於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之意旨。
  3. 再申訴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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