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80 條
- 1.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 2.前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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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0條規定,申訴須以書面提出並由本人或代理人簽章,載明身分資料、請求事項、事實理由、證據、處置達到日及提起日六款,缺漏者通常可補正。
Q · 公務員申訴書一定要寫成書面嗎?要寫哪些東西?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0條,申訴必須以書面提出,並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載明六款事項:一、申訴人(及代理人)身分資料;二、請求事項;三、事實及理由;四、證據;五、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年月日;六、提起之年月日。其中第五款的日期是判斷是否在期限內提起的起算點,漏寫或寫錯可能被要求補正。再申訴準用相同要件。
白話解讀
很多公務員心裡憋著一肚子委屈,被一個不合理的調動、值班排班或績效處置弄到睡不著,卻以為「申訴」就是寫封信去機關抱怨幾句。錯。第80條把申訴變成一張有格式的入場券:必須書面、必須簽名蓋章、必須載明六件事,其中第五款「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的年月日」最容易被忽略,但它直接連動你的申訴期限有沒有超過。少寫一項,機關可以要你補正,補不齊就可能不受理,你還沒講到實質冤屈就被擋在門外。知道這六款怎麼填的人,第一份文件就站穩了;不知道的人,可能用一封情緒滿滿但格式殘缺的信,浪費掉自己唯一的救濟機會。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0條為申訴與再申訴的法定方式與必載事項規定,要求申訴一律以書面為之、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資料、請求事項、事實理由、證據、處置達到日及提起日六款事項,構成公務員救濟程序中申訴的最低形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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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被排班排得很爛,這也能申訴嗎?要怎麼寫?▾
可以。排班、調動、考核這類「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正是申訴的對象。寫法照第80條六款:身分資料、請求事項、事實理由、證據、處置達到日、提起日,書面簽章後送服務機關。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卡在「請求事項」寫得太空泛,記得寫成具體可執行的請求(撤銷、變更某個處置),承辦才知道你要什麼。
Q2申訴書一定要自己寫嗎?可以請人代寫代送嗎?▾
可以委任代理人,但要在書面上把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號等完整載明,由代理人簽章。沒寫清楚代理關係,機關可能要你本人補件。內行人提示:代理人不限律師,同事、家人都可以,但代理資料一欄漏填是常見退件原因,送件前務必對照六款逐項檢查。
Q3申訴一定要書面嗎?口頭跟長官講可以嗎?▾
一定要書面。口頭跟主管反映、在LINE群組發牢騷,法律上都不算正式提起申訴,期限不會因此暫停。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機關以「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算30日函復期限,沒有書面就沒有可計算的起點,等於程序還沒啟動。
Q4公務員申訴書怎麼寫?▾
書面+簽章,載明六款:身分資料、請求事項、事實理由、證據、處置達到日、提起日。
Q5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0條規定什麼?▾
規定申訴與再申訴的法定方式(書面、簽章)與六款必載事項,是申訴的最低形式門檻。
Q6什麼是『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
服務機關所為非行政處分性質的內部管理行為,如調動、排班、考核,這類才走申訴。
Q7申訴和再申訴的書面要件一樣嗎?▾
一樣。第80條第二項明定再申訴準用相同的書面與六款要件。
Q8公務員申訴怎麼提?流程是什麼?▾
確認屬管理措施 → 算清處置達到日與30日期限 → 備齊六款 → 簽章 → 書面遞送服務機關並留底。
Q9申訴書的『請求事項』要怎麼寫?▾
寫成具體可執行的請求,例如『請求撤銷某年月日調動令』,而非『請主持公道』。
Q10可以委任他人代寫代送申訴書嗎?怎麼做?▾
可以,但要在書面載明代理人完整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號)並由其簽章。
Q11處置達到日的30日期限怎麼算?▾
自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起(第78條),第80條第五款日期即起算點。
Q12申訴 vs 復審差在哪?▾
申訴針對管理措施與工作條件處置,復審針對行政處分,對象、受理機關與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申訴_再申訴 | 復審 |
|---|---|---|
| 救濟對象 |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 | 行政處分 |
| 提起方式 | 書面+簽章,載明六款(§80) | 書面復審書,載明法定事項 |
| 提起期限 | 處置達到次日起30日(§78) | 行政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 |
| 受理機關 | 申訴向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78) | 保訓會 |
| 形式瑕疵處理 | 準用復審補正機制(§84) | 得通知限期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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