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四 章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8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
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
證據
。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前項規定,於
再申訴
準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實體保障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復審程序 §2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調處程序 §8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執行 §89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再審議 §94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10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申訴應以書面為之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應」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