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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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0條規定,申訴須以書面提出並由本人或代理人簽章,載明身分資料、請求事項、事實理由、證據、處置達到日及提起日六款,缺漏者通常可補正。
Q · 公務員申訴書一定要寫成書面嗎?要寫哪些東西?
要。須書面、簽章,載明六款事項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0條,申訴必須以書面提出,並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載明六款事項:一、申訴人(及代理人)身分資料;二、請求事項;三、事實及理由;四、證據;五、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年月日;六、提起之年月日。其中第五款的日期是判斷是否在期限內提起的起算點,漏寫或寫錯可能被要求補正。再申訴準用相同要件。
白話解讀
很多公務員心裡憋著一肚子委屈,被一個不合理的調動、值班排班或績效處置弄到睡不著,卻以為「申訴」就是寫封信去機關抱怨幾句。錯。第80條把申訴變成一張有格式的入場券:必須書面、必須簽名蓋章、必須載明六件事,其中第五款「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的年月日」最容易被忽略,但它直接連動你的申訴期限有沒有超過。少寫一項,機關可以要你補正,補不齊就可能不受理,你還沒講到實質冤屈就被擋在門外。知道這六款怎麼填的人,第一份文件就站穩了;不知道的人,可能用一封情緒滿滿但格式殘缺的信,浪費掉自己唯一的救濟機會。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0條為申訴與再申訴的法定方式與必載事項規定,要求申訴一律以書面為之、由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並載明身分資料、請求事項、事實理由、證據、處置達到日及提起日六款事項,構成公務員救濟程序中申訴的最低形式門檻。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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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被排班排得很爛,這也能申訴嗎?要怎麼寫?
可以。排班、調動、考核這類「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正是申訴的對象。寫法照第80條六款:身分資料、請求事項、事實理由、證據、處置達到日、提起日,書面簽章後送服務機關。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卡在「請求事項」寫得太空泛,記得寫成具體可執行的請求(撤銷、變更某個處置),承辦才知道你要什麼。
Q2申訴書一定要自己寫嗎?可以請人代寫代送嗎?
可以委任代理人,但要在書面上把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號等完整載明,由代理人簽章。沒寫清楚代理關係,機關可能要你本人補件。內行人提示:代理人不限律師,同事、家人都可以,但代理資料一欄漏填是常見退件原因,送件前務必對照六款逐項檢查。
Q3申訴一定要書面嗎?口頭跟長官講可以嗎?
一定要書面。口頭跟主管反映、在LINE群組發牢騷,法律上都不算正式提起申訴,期限不會因此暫停。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機關以「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算30日函復期限,沒有書面就沒有可計算的起點,等於程序還沒啟動。
Q4公務員申訴書怎麼寫?
書面+簽章,載明六款:身分資料、請求事項、事實理由、證據、處置達到日、提起日。
Q5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0條規定什麼?
規定申訴與再申訴的法定方式(書面、簽章)與六款必載事項,是申訴的最低形式門檻。
Q6什麼是『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
服務機關所為非行政處分性質的內部管理行為,如調動、排班、考核,這類才走申訴。
Q7申訴和再申訴的書面要件一樣嗎?
一樣。第80條第二項明定再申訴準用相同的書面與六款要件。
Q8公務員申訴怎麼提?流程是什麼?
確認屬管理措施 → 算清處置達到日與30日期限 → 備齊六款 → 簽章 → 書面遞送服務機關並留底。
Q9申訴書的『請求事項』要怎麼寫?
寫成具體可執行的請求,例如『請求撤銷某年月日調動令』,而非『請主持公道』。
Q10可以委任他人代寫代送申訴書嗎?怎麼做?
可以,但要在書面載明代理人完整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號)並由其簽章。
Q11處置達到日的30日期限怎麼算?
自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起(第78條),第80條第五款日期即起算點。
Q12申訴 vs 復審差在哪?
申訴針對管理措施與工作條件處置,復審針對行政處分,對象、受理機關與程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申訴_再申訴 | 復審 |
|---|---|---|
| 救濟對象 |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 | 行政處分 |
| 提起方式 | 書面+簽章,載明六款(§80) | 書面復審書,載明法定事項 |
| 提起期限 | 處置達到次日起30日(§78) | 行政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 |
| 受理機關 | 申訴向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78) | 保訓會 |
| 形式瑕疵處理 | 準用復審補正機制(§84) | 得通知限期補正 |
申訴_再申訴
- 救濟對象
-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
- 提起方式
- 書面+簽章,載明六款(§80)
- 提起期限
- 處置達到次日起30日(§78)
- 受理機關
- 申訴向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78)
- 形式瑕疵處理
- 準用復審補正機制(§84)
復審
- 救濟對象
- 行政處分
- 提起方式
- 書面復審書,載明法定事項
- 提起期限
- 行政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
- 受理機關
- 保訓會
- 形式瑕疵處理
- 得通知限期補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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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20506 全文修正)
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前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修正。 二﹑參照本法有關復審書之修正規定,增列申訴﹑再申訴書,應由提起人簽章,並應敘明相關請求事項﹑理由及提出證據等,以資明確。
(1060526 修正)
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 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前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保障事件之審理,本不因當事人之性別而為差別待遇,為避免落入傳統性別區分之刻版印象,並尊重多元性別傾向,第一項第一款爰參酌訴願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刪除申訴書應載明申訴人及代理人之性別之規定。 二、另為因應提起保障事件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爰於第一項第一款申訴書之應記載事項,增訂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之記載,以符實需。
- 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證據名詞
- 再申訴名詞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修正。 二﹑參照本法有關復審書之修正規定,增列申訴﹑再申訴書,應由提起人簽章,並應敘明相關請求事項﹑理由及提出證據等,以資明確。
一、保障事件之審理,本不因當事人之性別而為差別待遇,為避免落入傳統性別區分之刻版印象,並尊重多元性別傾向,第一項第一款爰參酌訴願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刪除申訴書應載明申訴人及代理人之性別之規定。 二、另為因應提起保障事件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為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爰於第一項第一款申訴書之應記載事項,增訂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之記載,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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