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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二、請求事項。 三、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 六、提起之年月日。
  2. 前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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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申訴應以書面為之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應」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