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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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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復審有理由者,保訓會應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原處分機關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2. 2.前項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原處分機關未於規定期限內依復審決定意旨處理,經復審人再提起復審時,保訓會得逕為變更之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5 條規定復審有理由時保訓會撤銷原處分,且機關在不服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Q · 公務員提復審會被長官改判更重嗎?

不會。最壞維持原處分,不會更糟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5 條但書,原處分機關在復審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也就是說提復審的最壞結果是維持原處分,不會被改得比現在更重。復審有理由時,保訓會可撤銷原處分全部或一部,也可發回原機關另為處分;機關被發回後逾期擺爛,復審人再提復審,保訓會得逕為變更。

深度解讀

很多公務員收到不利處分後,第一個念頭是「算了,提復審萬一惹毛上面,會不會被弄得更慘?」這個恐懼讓無數人吞下了本來可以翻盤的冤屈。第65條但書就是專門拆掉這個恐懼的:原處分機關在你不服的範圍內,不得做出「更不利」的處分。意思是你提復審的最壞結果,就是維持原樣,不會更糟。你是用零風險的籌碼去博一個翻盤的機會。而且復審有理由時,保訓會不只能撤銷處分,還能發回原機關要求重做。更狠的是第二項:機關被發回後如果在期限內擺爛不照決定意旨處理,你再提一次復審,保訓會可以「直接」變更,不用再陪機關玩拖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復審名詞
  • 撤銷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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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5 條規定:「復審有理由者,保訓會應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