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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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5 條規定復審有理由時保訓會撤銷原處分,且機關在不服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Q · 公務員提復審會被長官改判更重嗎?
不會。最壞維持原處分,不會更糟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5 條但書,原處分機關在復審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也就是說提復審的最壞結果是維持原處分,不會被改得比現在更重。復審有理由時,保訓會可撤銷原處分全部或一部,也可發回原機關另為處分;機關被發回後逾期擺爛,復審人再提復審,保訓會得逕為變更。
深度解讀
很多公務員收到不利處分後,第一個念頭是「算了,提復審萬一惹毛上面,會不會被弄得更慘?」這個恐懼讓無數人吞下了本來可以翻盤的冤屈。第65條但書就是專門拆掉這個恐懼的:原處分機關在你不服的範圍內,不得做出「更不利」的處分。意思是你提復審的最壞結果,就是維持原樣,不會更糟。你是用零風險的籌碼去博一個翻盤的機會。而且復審有理由時,保訓會不只能撤銷處分,還能發回原機關要求重做。更狠的是第二項:機關被發回後如果在期限內擺爛不照決定意旨處理,你再提一次復審,保訓會可以「直接」變更,不用再陪機關玩拖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復審名詞
- 撤銷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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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