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6 條
- 1.對於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提起之復審,保訓會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 2.保訓會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保訓會應認為復審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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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6條規定,機關怠於處理申請而提復審,保訓會認有理由者,應指定期間命機關速為處分。
Q · 機關把我的公務員申請案壓著不處理,我可以怎麼辦?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6條,公務人員依第26條第1項對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復審,保訓會認為有理由時,會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的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關鍵陷阱在第二項:若保訓會作成決定前,機關已自行作出處分,復審會被以「無理由」駁回——但這不是失敗,因為機關已被逼動,戰場轉移到對新處分另行救濟。
白話解讀
有一種傷害不是機關「做」了什麼,而是它「不做」什麼。你依法申請陞遷審查、申請俸給補發、申請回復原職,機關卻把你的案子壓在抽屜裡裝死,一拖半年一年。第66條給了你對付這種「冷暴力」的武器:你可以依第26條第1項對機關的不作為提復審,保訓會認為有理由時,會「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的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也就是保訓會幫你按下機關的快轉鍵。但這裡有個關鍵陷阱:第二項規定,如果在保訓會決定之前,機關自己已經做出處分了(不管准或駁),保訓會就會認為復審「無理由」駁回。聽起來像你輸了,其實不是,你的目的本來就是逼它動,它動了,你的真正戰場就轉移到對那個新處分本身提救濟。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6條為怠為處分復審的處理規範,適用於公務人員依第26條第1項對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的復審。其核心為:保訓會認有理由者,不自行代作處分,而是指定相當期間命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若機關於決定前已作為,則以復審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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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申請的案子機關一直不處理,我能做什麼?▾
如果機關對你依法提出的申請應作為而不作為,達到法定期間後,你可以依第26條第1項對這個「不作為」提復審。保訓會認為有理由的話,會依第66條指定相當期間,命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這比你不斷寄信催件有效得多,因為保訓會的命令是有拘束力的。
Q2提了復審之後機關突然把我的申請駁回了,是不是我就輸了?▾
不算輸。依第66條第2項,機關在保訓會決定前已作為,保訓會會以復審無理由駁回。但你的目的本來就是逼它動,它動了就達成了。接下來你針對那個新的駁回處分另外提復審即可——准了你就贏了,駁了就接著對新處分救濟,時效別斷掉。
Q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6條是什麼?▾
規範怠為處分復審的處理: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保訓會認有理由會指定相當期間命機關速為處分,是公務人員對抗機關拖延的核心救濟。
Q4什麼是怠為處分?▾
機關對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這個「不作為」本身就是可提復審的標的。
Q5保訓會是什麼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隸屬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保障與復審事件審議,認復審有理由可命機關限期處分。
Q6命速為處分是什麼意思?▾
保訓會不代替機關作成處分,而是下達一個有拘束力的指令,限定相當期間要機關自己做出處分。
Q7機關拖著不處理我的申請怎麼提復審?▾
記錄申請日與收件日 → 等機關逾法定應作為期間 → 繕具復審書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 → 主張命機關速為處分。
Q8怎麼判斷機關已達「怠為處分」的程度?▾
依第26條第1項,須機關對依法申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未作為,才構成可復審的怠為處分,非一沒回應即可提。
Q9復審期間機關突然駁回我的申請該怎麼處理?▾
保訓會會以復審無理由駁回,立即評估新處分准駁,駁回就無縫對新處分於30日內另提復審,避免時效中斷。
Q10保訓會命機關速為處分後機關還不動怎麼辦?▾
機關逾指定期間仍不作為,其怠惰被正式認定,可循行政訴訟法的課予義務訴訟續行救濟。
Q11怠為處分復審 vs 一般處分復審差在哪?▾
一般復審針對機關已作成的處分;怠為處分復審針對機關的不作為,保訓會處理方式是命限期處分而非撤銷變更。
Q12復審 vs 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差在哪?▾
復審是公務人員向保訓會的前置救濟;對保訓會結果或機關續行不作為不服,才進入行政法院的課予義務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怠為處分復審(66條) | 一般處分復審(25條) |
|---|---|---|
| 救濟標的 | 機關的「不作為」 | 機關已作成的行政處分 |
| 保訓會處理方式 | 指定期間命機關速為處分(不代作) | 審查處分合法妥當與否,可撤銷或變更 |
| 機關決定前自行處分 | 復審無理由駁回(第2項) | 不適用,標的已存在 |
| 當事人目的 | 逼機關限期動作 | 推翻或修正既有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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