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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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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提起之復審,保訓會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2. 2.保訓會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保訓會應認為復審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6條規定,機關怠於處理申請而提復審,保訓會認有理由者,應指定期間命機關速為處分。

Q · 機關把我的公務員申請案壓著不處理,我可以怎麼辦?

可對「不作為」提復審,保訓會會命機關限期處分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6條,公務人員依第26條第1項對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復審,保訓會認為有理由時,會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的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關鍵陷阱在第二項:若保訓會作成決定前,機關已自行作出處分,復審會被以「無理由」駁回——但這不是失敗,因為機關已被逼動,戰場轉移到對新處分另行救濟。

深度解讀

有一種傷害不是機關「做」了什麼,而是它「不做」什麼。你依法申請陞遷審查、申請俸給補發、申請回復原職,機關卻把你的案子壓在抽屜裡裝死,一拖半年一年。第66條給了你對付這種「冷暴力」的武器:你可以依第26條第1項對機關的不作為提復審,保訓會認為有理由時,會「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的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也就是保訓會幫你按下機關的快轉鍵。但這裡有個關鍵陷阱:第二項規定,如果在保訓會決定之前,機關自己已經做出處分了(不管准或駁),保訓會就會認為復審「無理由」駁回。聽起來像你輸了,其實不是,你的目的本來就是逼它動,它動了,你的真正戰場就轉移到對那個新處分本身提救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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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6 條規定:「對於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提起之復審,保訓會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