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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訓會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復審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復審。
  2.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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