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7 條
- 1.保訓會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復審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復審。
- 2.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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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7條的情況決定,指原處分違法但撤銷會重大損害公益時,保訓會例外駁回復審,並須在主文載明處分違法。
Q · 保訓會說我的處分違法,為什麼復審還是被駁回?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7條,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時,保訓會經斟酌復審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一切情事後,得例外駁回復審。但第二項要求保訓會必須在決定主文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這句載明不是安慰,而是後續依第68條進行賠償協議、乃至請求國家賠償的法律地基,務必保存決定書正本。
白話解讀
你提復審,保訓會審完跟你說:你是對的,原處分確實違法或顯然不當。然後下一句卻是:但你的復審駁回。這不是矛盾,是法律裡一個讓人意外的設計,叫「情況決定」。第67條允許保訓會在原處分違法,但撤銷它會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時,權衡你的損害、賠償程度、有沒有別的防止方法之後,決定不撤銷。聽起來很不公平,憑什麼我對了還要承受?關鍵在第二項:這種情況下,保訓會「必須」在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這行字是你的金鑰匙。它等於官方蓋章認證機關錯了,而這個認證直接打開你向國家請求賠償的大門(接到第68條)。所以情況決定不是你輸,是把戰場從『撤銷處分』換成『拿賠償』。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7條規定的「情況決定」,指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理復審時,雖認定原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但因撤銷或變更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經權衡復審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與防止方法後,例外駁回復審;同時依第二項須於決定主文載明原處分違法,使違法評價與賠償請求權得以保留,形成以「認定加賠償」取代「回復原狀」的救濟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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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訓會說我的處分違法,為什麼還駁回我的復審?▾
這叫情況決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7條)。當原處分雖違法或顯然不當,但撤銷會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時,保訓會權衡復審人所受損害、賠償可能與有無其他防止方法後,可例外不撤銷而駁回。但第二項要求須在主文載明原處分違法,這句違法認定是後續求償的法律地基,務必保存決定書正本。
Q2被情況決定駁回了,我是不是什麼都拿不到?▾
不是。第67條第2項要求主文載明處分違法,這個認定替你開了求償的門。第68條允許保訓會在理由中載明由原機關與你進行賠償協議,該協議有國家賠償法協議的同一效力。情況決定的真正價值不在撤不撤銷,而在認定違法加上賠償。
Q3情況決定跟一般駁回(第63條)差在哪?▾
第63條是復審無理由的駁回,代表原處分合法妥當;第67條情況決定則是復審有理由、原處分確屬違法,只因撤銷會重大損害公益而例外駁回,並須在主文宣告違法。兩者法律效果與後續救濟路徑完全不同。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7條是什麼?▾
規定情況決定:原處分違法但撤銷損害公益時,保訓會可駁回復審,但須在主文載明處分違法,是公務員救濟的例外設計。
Q5什麼是情況決定?▾
受理機關認定處分違法卻因公益不撤銷、改以駁回但宣告違法的制度,以認定加賠償取代回復原狀。
Q6什麼叫對公益有重大損害?▾
撤銷違法處分將破壞已形成的公共秩序或第三人信賴,例如組織業務已運轉數月、牽動整個團隊,其損害顯逾個人權利回復之利益。
Q7情況決定跟一般駁回差在哪?▾
一般駁回(第63條)代表原處分合法;情況決定(第67條)代表原處分違法,只因公益例外不撤銷並宣告違法。
Q8拿到情況決定後怎麼求償?▾
確認主文載明違法 → 保存決定書正本 → 看第68條有無賠償協議 → 評估國家賠償途徑,注意2年/5年時效。
Q9情況決定後賠償怎麼算?▾
依國家賠償填補實際損害;第68條賠償協議有國賠協議同一效力,金額視具體損害與機關協議或法院認定。
Q10請求國家賠償有時效限制嗎?▾
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自知有損害起2年、自損害發生起5年內須請求。
Q11怎麼證明我受到損害可以賠償?▾
主文違法認定是核心證據;另備調動/處分過程文件、薪資與職務影響紀錄,主張損害可用賠償充分填補。
Q12情況決定 vs 一般駁回(第63條)哪個對我不利?▾
一般駁回代表你敗在實體;情況決定你實體上贏了違法認定,反而保留求償門路,策略價值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rejection_63 | situation_decision_67 | revocation |
|---|---|---|---|
| 前提 | 復審無理由 | 復審有理由(處分違法) | 復審有理由(處分違法) |
| 結果 | 駁回,處分維持 | 駁回但宣告違法,處分維持 |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
| 理由 | 原處分合法妥當 | 撤銷將重大損害公益 | 無重大公益衝突 |
| 後續救濟 | 得提行政訴訟 | 主文違法認定開啟賠償/國賠途徑 | 回復原狀,必要時併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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