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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4 條

提起復審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保訓會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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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4條規定,復審因逾期不受理時,原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者,保訓會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

Q · 復審過期被退件,原處分明顯違法還有救嗎?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4條,復審即使因逾期被作成不受理決定,只要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保訓會就『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用語是『應』不是『得』,屬義務而非裁量。這份指明等於官方認證原處分有明顯問題,可作為向原機關請求依職權撤銷(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或主張國家賠償的依據。

白話解讀

你錯過了復審期限。三十天就那麼過去了,你以為一切都結束了,案子會被冷冰冰地以「逾期」兩個字打回票,什麼都不剩。但這條藏著一個多數人不知道的小門。它規定:當保訓會因為你逾期而做不受理決定時,如果原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保訓會「應」在決定理由中把這件事指明出來。注意是「應」,不是「得」,這是它的義務。為什麼這四個字對你這麼重要?因為這份白紙黑字的「指明」,等於一個官方機關認證了你受的處分有明顯問題。雖然它不能讓你的逾期復審起死回生,但這份指明可以成為你向原機關請求「依職權撤銷」原處分的籌碼,甚至是你日後主張國家賠償的有力佐證。逾期不代表零,那段被指明的違法,是你手上意外的一張牌。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4條為復審逾期救濟的補充性規範:當復審因超過法定期間而被作成不受理決定,但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負有義務於決定理由中指明該違法或不當,作為當事人後續請求依職權撤銷或國家賠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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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復審過期被退件,那份決定書還有看的價值嗎?

非常有。依本條,逾期不受理時若原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保訓會『應』在決定理由中指明。這段指明是官方對你處分問題的認證,可以拿去請求機關依職權撤銷原處分,或作為國家賠償的佐證。很多人逾期被擋就把決定書丟了,真正懂的人會先翻理由找那段『指明違法』。

Q2保訓會說我逾期,但完全沒提我的處分有沒有違法,這樣對嗎?

如果原處分確實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本條用『應』字課予保訓會指明的義務,它略而不提就是未盡義務。你可以據此主張該不受理決定本身有瑕疵,作為進一步救濟的理由。『應』和『得』在法律上天差地遠,前者是義務、後者是裁量。

Q3復審的法定期間是幾天?

復審應自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逾期即構成第61條的不受理事由,本條則是逾期不受理時的補充規範。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4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復審因逾法定期間被不受理時,若原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保訓會應於決定理由中指明該違法,作為當事人後續救濟的依據。

Q5什麼叫『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

顯屬違法指明顯違反法律規定;顯然不當指雖合法但裁量明顯失當。兩者皆達一望即知程度,才構成本條指明的觸發要件。

Q6保訓會的『指明』是什麼性質?

是法律以『應』字課予的拘束性義務,等同官方對原處分違法的認定,並非可有可無的客套話。

Q7本條的『指明』和復審決定有什麼不同?

復審決定仍是『不受理』(程序駁回),不審查實體;指明只是在不受理的理由中附帶載明原處分的違法。

Q8復審逾期被退後第一步該怎麼做?

先翻不受理決定的『理由』欄,確認有無『原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的指明文字,再決定後續動作。

Q9拿到指明後怎麼請求撤銷原處分?

持決定書向原處分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請求依職權撤銷違法處分。

Q10依本條主張國賠的時效怎麼算?

國家賠償請求權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內、自行為時起5年內(國家賠償法第8條)。

Q11保訓會漏未指明違法要怎麼主張?

若原處分顯然違法卻漏未指明,可主張不受理決定本身有瑕疵,作為向行政法院或後續程序的救濟理由。

Q12本條的『指明』vs 復審成功撤銷有什麼差?

指明不撤銷處分、不讓逾期復審重啟;撤銷才直接消滅處分。指明只提供後續職權撤銷與國賠的籌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保訓會處置當事人後續
復審受理且有理由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權利直接獲救濟
復審逾期但原處分顯屬違法(本條)不受理,惟應於決定理由指明違法據指明請求職權撤銷或國賠
復審逾期且原處分合法不受理,無須指明原則上復審救濟途徑用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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