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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復審無理由者,保訓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2. 行政處分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
  3. 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保訓會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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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I: ❗️「無理由」➡️ 以受理為前提(程序上合法,但實質證據不夠) (🆚§61、§65)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