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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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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提起之數宗復審事件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保訓會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2 條規定,數宗復審事件若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或法律原因,保訓會得合併審議並合併決定。

Q · 好幾個同事被同一紙命令調職,復審可以一起審嗎?

可以,保訓會得依第62條合併審議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2 條,數宗分別提起的復審事件,只要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保訓會得合併審議、合併決定。要件有二:一是各案確屬同一或同種類原因,二是仍由各復審人各自提起。合併的實益不只是程序便利,更在於逼出決定的一致性,讓機關難以對處境相同者給出兩套標準。

白話解讀

同一波人事改革,把一整個科室的人都調職了,每個人各自不服、各自提了復審。如果這幾件案子都建立在同一個或同類型的事實、同樣的法律爭點上,保訓會可以把它們「合併審議」,甚至「合併決定」。對你來說,這不只是行政方便,這是火力集中。原本你一個人孤軍奮戰,現在可能有好幾個處境相同的同事一起被審,論點互相補強,保訓會也比較難對相同的情況做出自相矛盾的決定。這條給的是保訓會的裁量權(「得」合併,不是「應」合併),但這也意味著你可以「主動請求」合併。知道這條存在的人,遇到群體性的人事爭議時,不會各打各的,而是會串連起來,把分散的個案變成一股有份量的聲音。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2 條為復審程序的合併審議規定:當數宗分別提起的復審事件,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得將之合併審議、合併決定,以集中處理同源爭議、節省程序資源,並確保對相同爭點的決定維持一致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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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和同事被同一個理由處分,可以一起提復審嗎?

你們仍是各自提起復審,但如果案件基於同一或同種類的事實上、法律上原因,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2條保訓會可以合併審議、合併決定。你可以在書狀中主動敘明合併事由請求合併。內行人提示:合併最大的好處不是省事,而是逼出決定的一致性,讓機關很難對處境相同的人給出兩套標準。

Q2合併審議是保訓會說了算,我有得選嗎?

本條用的是「得」合併,屬保訓會的裁量權,不是當事人可以強制要求。但你有請求權,可以主動提出合併事由供其審酌。內行人提示:請求時直接點明「同一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這個法定要件,用它的判斷標準說話,比單純說「我想一起審」更可能被採納。

Q3合併審議和第35條共同提起復審差在哪?

第35條是多數人一開始就對同一原因事實的處分共同提起復審、並得選定代表人;第62條則是各人各自分別提起後,由保訓會基於同源性裁量合併。內行人提示:兩條可搭配運用,群體爭議第一時間先確認要走哪條路徑,會影響代表人與書狀策略。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2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保訓會對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事實或法律原因的數宗復審,得合併審議、合併決定。

Q5什麼是合併審議?

把基於同源事實或法律爭點的多件復審綁在一起審查與決定的程序機制,核心價值是決定一致性。

Q6什麼叫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

數案在事實基礎(如同一波人事令)或法律爭點(如同一評分基準)上具同源性,即達合併門檻。

Q7合併審議和合併決定差在哪?

合併審議是把案件併同審查程序;合併決定是進一步在同一份決定中對數案一併作成結論。

Q8多人被同一命令處分要怎麼一起救濟?

各自於30日內提起復審,並在書狀敘明同一或同種類原因,請保訓會合併審議。

Q9怎麼向保訓會請求合併審議?

在復審書中明確點出「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此法定要件,主動請求合併。

Q10合併審議要另外繳費嗎?

復審程序不徵裁判費,合併審議亦無額外費用,與行政訴訟階段不同。

Q11怎麼證明各案屬於同源原因?

提出同一份人事令、相同處分理由、同一評分基準等文件,呈現事實或法律爭點的共通性。

Q12第62條合併審議 vs 第35條共同提起復審差在哪?

第35條是一開始共同提起並選代表人;第62條是各自提起後由保訓會裁量合併,可搭配運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62條 合併審議第35條 共同提起復審
發動主體保訓會(得裁量)多數當事人自行
提起方式各自分別提起後合併一開始即共同提起
代表人非必要得選定三人以下代表人
核心要件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或法律原因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
主要實益決定一致性、程序集中程序整合、代表人統一行為

第62條 合併審議

發動主體
保訓會(得裁量)
提起方式
各自分別提起後合併
代表人
非必要
核心要件
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或法律原因
主要實益
決定一致性、程序集中

第35條 共同提起復審

發動主體
多數當事人自行
提起方式
一開始即共同提起
代表人
得選定三人以下代表人
核心要件
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
主要實益
程序整合、代表人統一行為

立法沿革 1

(0920506 全文修正)

分別提起之數宗復審事件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保訓會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多數復審人對於同一或同種類原因事實之處分,原得共同或分別提起復審,保訓會亦得斟酌情形予以合併審議﹑決定,以符程序經濟原則,爰參照訴願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增訂之。

  • 復審名詞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多數復審人對於同一或同種類原因事實之處分,原得共同或分別提起復審,保訓會亦得斟酌情形予以合併審議﹑決定,以符程序經濟原則,爰參照訴願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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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2 條規定:「分別提起之數宗復審事件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保訓會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