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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復審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2. 保訓會必要時,得通知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
  3. 復審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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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原則書面審查決定。 必要時才言詞辯論。(§52)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52之原則 I: 復審是找保訓會,保訓會不是法官,訴訟才喜歡言詞辯論,但復審不是絕對不能辯論(c.f§52)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