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復審程序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5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復審
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保訓會必要時,得通知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詢問。
復審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實體保障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復審程序 §2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申訴及再申訴程序 §7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調處程序 §8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執行 §89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再審議 §94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10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原則書面審查決定。 必要時才言詞辯論。(§52)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52之原則 I: 復審是找保訓會,保訓會不是法官,訴訟才喜歡言詞辯論,但復審不是絕對不能辯論(c.f§52)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