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 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3. 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復審,三十日內為之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三十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