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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 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3. 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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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復審,三十日內為之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I: ❗️「三十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