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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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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2. 2.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3. 3.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規定,復審應自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並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為準。

Q · 公務員復審的三十天到底從哪天算、到哪天截止?

算機關收到那天,不是你寄出那天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復審期間自行政處分「送達次日」起算三十日,且第2項明定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為準,不是郵戳日。第3項補救:誤向其他機關提起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避免因按錯門鈴喪失救濟權。

白話解讀

三十天,聽起來很充裕,直到你發現自己算錯了起跑點和終點線。你是公務員,收到一張你認為違法或不當的處分(記過、考績丁等、免職、不予升遷),想反擊就得提「復審」。但這條藏了兩個會讓你前功盡棄的細節:第一,三十天從處分送達的「次日」起算,不是當天。第二,更致命的,期限不是看你「寄出」那天,是看「原處分機關收到你復審書」那天。你在第三十天從台東寄出,郵局蓋的戳沒用,公文還在路上,機關第三十二天才收到,你就遲誤了。唯一的安慰是第三項:你慌張中寄錯機關,只要寄給的是「政府機關」,以那個機關收到的日子算,不會因為你按錯門鈴就喪失救濟權。

法律定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為復審提起的期間規範,明定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須自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復審,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為準,誤向其他機關提起者以該機關收受日視為提起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考績被打丁等想申訴,三十天到底從哪天開始算?

從處分書「送達」你的次日起算,不是你看到的那天,也不是處分作成的日期。送達通常以掛號簽收日或寄存送達日為準。三十天內必須讓原處分機關「收到」你的復審書(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內行人提示:去調你的掛號簽收紀錄確認送達日,因為起算點挪動一天,期間是否合法就完全不同。

Q2我在最後一天寄出復審書,郵戳有蓋到,這樣算不算數?

不算。第30條第2項明定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看的是機關收到那天,不是郵戳日,這跟一般民事訴訟以郵戳為憑的習慣相反。內行人提示:寧可提早一週親自送件並蓋收件章,也不要賭郵局速度,遲到一天就喪失復審權,除非符合第31條回復原狀的天災要件。

Q3我情急下寄錯機關,救濟權就沒了嗎?

不會。第30條第3項規定,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內行人提示:只要寄給的是政府機關就保住時點,但仍應儘速確認該機關轉文,避免後續程序延宕。

Q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是什麼?

規範公務員提起復審的三十日期間,明定自處分送達次日起算、以機關收受復審書日為準,是公務員救濟能否開打的時間前提。

Q5復審期間和訴願期間差在哪?

復審適用公務員不服機關處分(保障法30),訴願適用一般人民不服處分(訴願法14),兩者都三十日且採收受主義,但救濟對象與受理機關不同。

Q6什麼叫以收受復審書之日為準?

指以原處分機關實際收到復審書那天認定是否在期限內,採到達主義,而非以你交郵局的郵戳日(發信主義)。

Q7復審和申訴是同一個三十天嗎?

不是。復審有獨立的三十天時鐘,不因你在跑申訴程序而暫停或順延,兩者期間各自計算。

Q8公務員復審的三十天怎麼算?

從處分送達的次日起算(當天不計),加三十日;非機關所在地住居者再依第32條扣除在途期間。

Q9復審書要怎麼送才安全?

依第44條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提前至少五個工作天送件,並取得收件章或存證作為憑據。

Q10怎麼確認處分到底哪天送達?

調掛號簽收紀錄或寄存送達通知,因為起算點往前或往後挪一天,整個期間是否合法就翻盤。

Q11真的快來不及了怎麼辦?

先在期限內把復審書送進機關保住時點,內容可後補正;若已遲誤且屬天災等不可歸責事由,依第31條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

Q12復審 vs 申訴,先提哪個?

兩者期間獨立計算,不能等申訴結果再提復審,否則復審三十天可能已過;不利處分通常走復審,管理措施走申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復審(保障法30)申訴訴願(訴願法14)
起算基準處分送達次日,以機關收受復審書日為準另有獨立期間,與復審分別計算處分達到次日起三十日,以原機關收受訴願書日為準
適用對象公務人員不服機關行政處分公務員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不服一般人民不服行政處分
受理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服務機關/上級機關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復審(保障法30)

起算基準
處分送達次日,以機關收受復審書日為準
適用對象
公務人員不服機關行政處分
受理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申訴

起算基準
另有獨立期間,與復審分別計算
適用對象
公務員對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不服
受理機關
服務機關/上級機關

訴願(訴願法14)

起算基準
處分達到次日起三十日,以原機關收受訴願書日為準
適用對象
一般人民不服行政處分
受理機關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家公務員法 第90条・第92条の2(不利益処分の審査請求、人事院、処分を知った日の翌日から起算)
韓國국가공무원법 제76조(소청심사청구, 처분사유 설명서를 받은 날부터 30일)
中國公务员法 第95条(复核、申诉,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
德國§ 70 VwGO(Widerspruchsfrist, ein Monat)i.V.m. Beamtenstatusgesetz
法國Code de justice administrative art. R.421-1(délai de recours de deux mois)et statut général de la fonction publique
美國5 U.S.C. § 7701 / 5 CFR 1201.22(MSPB appeal, 30 day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50919 制定)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為保障案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再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復審機關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但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再申訴案件經決定後,服務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報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同意延長期限者外,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立法理由第一項明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為保障案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第二項明定原處分機關對復審、再復審決定應於決定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復審機關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惟若有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第三項明定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0920506 全文修正)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訴願法第十四條規定,明定提起復審之期間;復審期間之遵守,以原處分機關實際收受復審書之日為準,至如向保訓會或誤向其他機關提起者,則以保訓會或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 復審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0850919 制定)

第一項明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為保障案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第二項明定原處分機關對復審、再復審決定應於決定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復審機關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惟若有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第三項明定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訴願法第十四條規定,明定提起復審之期間;復審期間之遵守,以原處分機關實際收受復審書之日為準,至如向保訓會或誤向其他機關提起者,則以保訓會或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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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0 條規定:「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