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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2. 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保障事件,其代表人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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