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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47

快速跳轉

復審提起後,於保訓會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7條規定,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復審,但撤回後同一復審不得再提起,效果不可逆。

Q · 復審提起後可以撤回嗎?撤回後還能再提嗎?

撤回決定書送達前可撤回,但撤回後同一復審不得再提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7條,在保訓會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有權撤回復審;但一經撤回,同一之復審即不得再提起。撤回是當事人的程序處分權,效果卻不可逆——若同時逾越提起復審的法定期間,等於永久喪失該救濟途徑。實務上常見機關以「先撤回再私下處理」勸退,務必先取得可履行的書面承諾再撤。

白話解讀

撤回復審聽起來像隨時可以反悔的動作,其實它是一張單程票。47條規定,在保訓會的復審決定書送達之前,你隨時可以撤回復審;但一旦撤回,同一件復審你就不能再提了。危險在於:很多人在機關私下「喬」的時候,被勸「你先把復審撤掉,我們再談」,撤完之後對方翻臉,你才發現復審期間可能也過了,那扇門徹底關上。撤回是你的權利,但它不可逆。動手之前,先確認你拿到的承諾是不是白紙黑字、是不是真能兌現。

法律定性

復審撤回,指公務人員於保訓會作成復審決定書送達前,依其程序處分權主動終結已提起之復審程序的行為。撤回一經生效,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提起復審,屬不可回復之程序處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主管叫我先撤回復審再私下處理,我該撤嗎?

先別急。第47條規定撤回後同一復審不能再提,等於放棄正式救濟。除非對方承諾已白紙黑字且確實做得到,否則撤回風險極高。內行人提示:真要和解,讓對方先履行或先簽具體書面,再撤回,順序顛倒就失去所有籌碼。

Q2撤回之後反悔,還能重新提復審嗎?

不能。同一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第47條)。如果復審期間也已經過了,連改提新復審的機會都沒有。內行人提示:撤回是不可逆的,有經驗的人會把它當最後一步,而不是談判過程中的讓步。

Q3復審撤回和訴願撤回、民事撤回起訴效果一樣嗎?

復審撤回與訴願撤回效果相同,都是撤回後不得復提同一案件。但與民事撤回起訴不同——民事撤回在一定條件下還能再起訴,復審撤回則直接封死同一案件。內行人提示:正因為更接近訴願法第60條的嚴格設計,動手前要當成終局處分看待。

Q4復審可以撤回嗎?

可以。第47條規定在保訓會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復審。

Q5什麼是復審撤回不可逆?

指撤回後就同一事件不得再提起復審,程序確定終結,無法回復,與民事撤回起訴可再訴不同。

Q6復審撤回的時間界線到哪?

到保訓會復審決定書送達前為止;決定書一旦送達,就不能再撤回。

Q7撤回復審和不受理決定差在哪?

撤回是當事人主動終結程序,不受理(第61條)是保訓會因不合法而被動終結,兩者來源不同。

Q8復審要怎麼撤回?

向保訓會具書表明撤回意旨即可,建議保留撤回申請書副本並記錄撤回時的條件背景。

Q9撤回復審前該確認什麼?

確認對方承諾書面化、機關有權履行、提起復審的30日期間是否已過,三項都過關才動手。

Q10和解換撤回的安全順序怎麼做?

讓對方先履行或先簽具體書面,再撤回復審;順序顛倒就失去全部籌碼。

Q11多人共同復審要怎麼撤回?

依第37條,由代表人撤回者,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Q12復審撤回 vs 訴願撤回差在哪?

兩者效果相同,撤回後都不得復提同一案件,設計原理一致(訴願法第60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復審(保障法47)訴願(訴願法60)民事撤回起訴
撤回後可否再提同一案不得再提同一復審不得復提同一訴願原則可再起訴(本案終局判決後撤回者不得再訴)
撤回時間界線復審決定書送達前訴願決定書送達前判決確定前,他造已言詞辯論者需其同意
效果性質不可逆,程序終結不可逆,程序終結相對可逆,視情形可再訴

復審(保障法47)

撤回後可否再提同一案
不得再提同一復審
撤回時間界線
復審決定書送達前
效果性質
不可逆,程序終結

訴願(訴願法60)

撤回後可否再提同一案
不得復提同一訴願
撤回時間界線
訴願決定書送達前
效果性質
不可逆,程序終結

民事撤回起訴

撤回後可否再提同一案
原則可再起訴(本案終局判決後撤回者不得再訴)
撤回時間界線
判決確定前,他造已言詞辯論者需其同意
效果性質
相對可逆,視情形可再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 第27条(審査請求の取下げ)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42조(심판청구의 취하)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20506 全文修正)

復審提起後,於保訓會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復審提起後,於保訓會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隨時撤回之,爰參酌訴願法第六十條增訂之。

  • 復審名詞
  • 送達名詞
(092050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復審提起後,於保訓會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隨時撤回之,爰參酌訴願法第六十條增訂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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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7 條規定:「復審提起後,於保訓會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