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7 條
復審提起後,於保訓會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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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7條規定,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復審,但撤回後同一復審不得再提起,效果不可逆。
Q · 復審提起後可以撤回嗎?撤回後還能再提嗎?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7條,在保訓會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有權撤回復審;但一經撤回,同一之復審即不得再提起。撤回是當事人的程序處分權,效果卻不可逆——若同時逾越提起復審的法定期間,等於永久喪失該救濟途徑。實務上常見機關以「先撤回再私下處理」勸退,務必先取得可履行的書面承諾再撤。
白話解讀
撤回復審聽起來像隨時可以反悔的動作,其實它是一張單程票。47條規定,在保訓會的復審決定書送達之前,你隨時可以撤回復審;但一旦撤回,同一件復審你就不能再提了。危險在於:很多人在機關私下「喬」的時候,被勸「你先把復審撤掉,我們再談」,撤完之後對方翻臉,你才發現復審期間可能也過了,那扇門徹底關上。撤回是你的權利,但它不可逆。動手之前,先確認你拿到的承諾是不是白紙黑字、是不是真能兌現。
法律定性
復審撤回,指公務人員於保訓會作成復審決定書送達前,依其程序處分權主動終結已提起之復審程序的行為。撤回一經生效,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提起復審,屬不可回復之程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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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主管叫我先撤回復審再私下處理,我該撤嗎?▾
先別急。第47條規定撤回後同一復審不能再提,等於放棄正式救濟。除非對方承諾已白紙黑字且確實做得到,否則撤回風險極高。內行人提示:真要和解,讓對方先履行或先簽具體書面,再撤回,順序顛倒就失去所有籌碼。
Q2撤回之後反悔,還能重新提復審嗎?▾
不能。同一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第47條)。如果復審期間也已經過了,連改提新復審的機會都沒有。內行人提示:撤回是不可逆的,有經驗的人會把它當最後一步,而不是談判過程中的讓步。
Q3復審撤回和訴願撤回、民事撤回起訴效果一樣嗎?▾
復審撤回與訴願撤回效果相同,都是撤回後不得復提同一案件。但與民事撤回起訴不同——民事撤回在一定條件下還能再起訴,復審撤回則直接封死同一案件。內行人提示:正因為更接近訴願法第60條的嚴格設計,動手前要當成終局處分看待。
Q4復審可以撤回嗎?▾
可以。第47條規定在保訓會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復審。
Q5什麼是復審撤回不可逆?▾
指撤回後就同一事件不得再提起復審,程序確定終結,無法回復,與民事撤回起訴可再訴不同。
Q6復審撤回的時間界線到哪?▾
到保訓會復審決定書送達前為止;決定書一旦送達,就不能再撤回。
Q7撤回復審和不受理決定差在哪?▾
撤回是當事人主動終結程序,不受理(第61條)是保訓會因不合法而被動終結,兩者來源不同。
Q8復審要怎麼撤回?▾
向保訓會具書表明撤回意旨即可,建議保留撤回申請書副本並記錄撤回時的條件背景。
Q9撤回復審前該確認什麼?▾
確認對方承諾書面化、機關有權履行、提起復審的30日期間是否已過,三項都過關才動手。
Q10和解換撤回的安全順序怎麼做?▾
讓對方先履行或先簽具體書面,再撤回復審;順序顛倒就失去全部籌碼。
Q11多人共同復審要怎麼撤回?▾
依第37條,由代表人撤回者,非經全體復審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Q12復審撤回 vs 訴願撤回差在哪?▾
兩者效果相同,撤回後都不得復提同一案件,設計原理一致(訴願法第60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復審(保障法47) | 訴願(訴願法60) | 民事撤回起訴 |
|---|---|---|---|
| 撤回後可否再提同一案 | 不得再提同一復審 | 不得復提同一訴願 | 原則可再起訴(本案終局判決後撤回者不得再訴) |
| 撤回時間界線 | 復審決定書送達前 | 訴願決定書送達前 | 判決確定前,他造已言詞辯論者需其同意 |
| 效果性質 | 不可逆,程序終結 | 不可逆,程序終結 | 相對可逆,視情形可再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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