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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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為保障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職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避免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霸凌之不法侵害,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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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為保障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職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避免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霸凌之不法侵害,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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