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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臺東區農業改良場辦事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及代判。 三、各單位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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