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畜產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所設下列組、室: 一、遺傳生理組。 二、動物營養組。 三、飼料作物組。 四、畜產經營組。 五、畜產加工組。 六、技術服務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本所設下列組、室: 一、遺傳生理組。 二、動物營養組。 三、飼料作物組。 四、畜產經營組。 五、畜產加工組。 六、技術服務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