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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水產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海洋漁組。 二、水產養殖組。 三、水產加工組。 四、技術服務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淡水養殖研究中心。 十、海水養殖研究中心。 十一、沿近海漁業生物研究中心。 十二、東港養殖研究中心。 十三、東部漁業生物研究中心。 十四、澎湖漁業生物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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