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水產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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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漁業生物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澎湖漁業生態及資源調查之研究。 二、澎湖經濟水產生物之繁養殖、棲地保種及復育研究。 三、澎湖經濟水產生物遺傳資源之蒐集及種原保存。 四、澎湖經濟水產生物之種原培育及繁養殖技術之研發。 五、澎湖觀賞水族繁養殖技術之研發及澎湖水族館之經營管理。 六、其他有關澎湖漁業生物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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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澎湖漁業生物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澎湖漁業生態及資源調查之研究。 二、澎湖經濟水產生物之繁養殖、棲地保種及復育研究。 三、澎湖經濟水產生物遺傳資源之蒐集及種原保存。 四、澎湖經濟水產生物之種原培育及繁養殖技術之研發。 五、澎湖觀賞水族繁養殖技術之研發及澎湖水族館之經營管理。 六、其他有關澎湖漁業生物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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