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水產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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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養殖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海水魚貝介類遺傳資源之蒐集及種原保存。 二、經濟海水魚貝介類種原培育、繁養殖技術及系統建構之研發。 三、經濟海水魚貝介類環境友善養殖之研究。 四、經濟海水魚貝介類飼料營養及健康管理之研究。 五、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海水養殖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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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海水養殖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海水魚貝介類遺傳資源之蒐集及種原保存。 二、經濟海水魚貝介類種原培育、繁養殖技術及系統建構之研發。 三、經濟海水魚貝介類環境友善養殖之研究。 四、經濟海水魚貝介類飼料營養及健康管理之研究。 五、基因改造水產生物田間試驗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海水養殖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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