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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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轄試驗林人工林與天然林之經營管理及研究。 二、臺灣海岸植物種原之保種及試驗研究。 三、環境林之研究及技術服務。 四、植物園特色之經營及規劃。 五、環境林之復育及種質保存。 六、所轄試驗林之林產物處分及林地管理。 七、其他有關嘉義試驗林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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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嘉義研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所轄試驗林人工林與天然林之經營管理及研究。 二、臺灣海岸植物種原之保種及試驗研究。 三、環境林之研究及技術服務。 四、植物園特色之經營及規劃。 五、環境林之復育及種質保存。 六、所轄試驗林之林產物處分及林地管理。 七、其他有關嘉義試驗林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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