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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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庶務、財產、辦公廳舍及工友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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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庶務、財產、辦公廳舍及工友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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