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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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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作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森林資源調查、苗木採種與培育、造林及撫育、生物危害防治、林產物處分及利用之執行;森林資源經營之現場測量、查報、檢驗及監工。 二、國有林各類放租地之現場管理;林地巡護及違法違規案件之查報取締。 三、森林育樂場域環境之維護及監測;設施損壞查報業務之執行。 四、自然保護區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巡護管理;自然資源調查、特定外來入侵種危害管理、野生動物救傷、獵具清除之執行;天然林、貴重木、受保護樹木之保育;社區保育、部落保育及棲地保育工作之執行及輔導。 五、林道進出之管制;林道之巡查;育樂、治山、林道工程現場之監工;崩塌、土石流、堰塞湖與其他天然災害現場之監測、查報及損失調查、處理。 六、其他有關轄區內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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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第 14 條規定:「各工作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森林資源調查、苗木採種與培育、造林及撫育、生物危害防治、林產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