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處設下列科、室: 一、綜合企劃科。 二、鐵路服務科。 三、鐵路維護科。 四、車輛養護科。 五、安全管理科。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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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科、室: 一、綜合企劃科。 二、鐵路服務科。 三、鐵路維護科。 四、車輛養護科。 五、安全管理科。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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