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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車輛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鐵路行車、運轉與列車編組車輛調配計畫之提報、執行及管制。 二、機車與客貨車車輛各級定期檢修、維護計畫之提報、執行及管制。 三、車輛維護、電訊維護與列車駕駛之人員培育、訓練、督導及管制。 四、動力車、客貨車、配組件與相關設備之採購、通訊系統建置及維護管理。 五、鐵路平交道與相關號誌系統之建置、管理及維護。 六、蒸汽機車之保存、維護及動態運轉管理。 七、各式車輛檢查、維修與駕駛操作標準作程序、規章之擬訂、執行及管制。 八、動力車、客貨車及配組件等重大故障之研究改善。 九、其他有關車輛養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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