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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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送請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並備妥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之文件;申請人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 2.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 3.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 4.稅捐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公司應於稅捐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提示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其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示者,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七日,並以一次為限。
- 5.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提示相關文件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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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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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稽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
- 期間名詞
- 送達名詞
-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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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