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核准適用本條例第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研究發展支出,不得適用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其他法律為鼓勵研究發展目的提供之所得稅優惠。
- 申請核准適用本條例第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之公司,其當年度全部購置機器及設備支出,不得適用本條例第十條之一及其他法律規定機器或設備投資之所得稅優惠。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