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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產業創新條例 第 10-1 條

  1. 1.為優化產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 2.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3. 3.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機器人、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或積層製造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4. 4.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5. 5.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6. 6.第一項所稱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指運用機器學習演算法、深度學習演算法、大型語言模型或自然語言處理之技術元素,仿人類智慧進行認知、學習及推論,能大規模利用各類數據類型,形成產業所需之辨識、分類或生成等各式應用,優化企業營運或生產製造效能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7. 7.第一項所稱節能減碳,指運用公用節能或製程改善之低碳技術元素,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減少能源或資源耗用,進而降低溫室氣體排放。
  8. 8.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
  9. 9.前八項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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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內容如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資格符合條件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自行使用的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的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投資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的範圍,可以選擇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投資抵減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百分之三十。 2. 如果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同一年度享受多項投資抵減時,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百分之五十,除非該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 3. 關於智慧機械的定義,在這裡指的是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等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等智慧化功能。 4. 關於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的定義,指的是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 5. 關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的定義,指的是用於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的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 6.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時,需提出具一定效益的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限於同一課稅年度申請一次。 7. 有關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的具體適用範圍、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准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的計算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產業創新條例、相關法律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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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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