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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成立審查小組,審查下列事項: 一、公司是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序文、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之資格條件。 二、公司是否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活動。 三、公司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活動相關支出之項目。 四、公司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相關支出之項目。 五、第一款資格條件經審查不符者,得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審查。 六、其他有關事項。
  2.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一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派之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派兼任;委員半數應屬專家學者;其餘委員由本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其他機關代表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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