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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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下列組、中心及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氣候變遷研究中心。 三、環境治理研究中心。 四、檢測技術中心,分六科辦事。 五、檢測認證中心,分五科辦事。 六、環教認證中心,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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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院設下列組、中心及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氣候變遷研究中心。 三、環境治理研究中心。 四、檢測技術中心,分六科辦事。 五、檢測認證中心,分五科辦事。 六、環教認證中心,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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