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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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確認起訴效力所及之營業秘密範圍,並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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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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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秘密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審判期日名詞
- 傳喚名詞
- 被告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準備程序名詞
- 起訴效力名詞
- 適名詞
- 第五十六條條文
- 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273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5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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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