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刑事案件,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確認起訴效力所及之營業秘密範圍,並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