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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68 條

  1. 1.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之其他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起訴者,應分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2. 2.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案件,得合併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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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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