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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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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之其他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起訴者,應分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2. 2.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案件,得合併由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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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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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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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68 條規定:「與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一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