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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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之確定判決理由中,就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智慧財產權有應予撤銷或廢止原因或更正專利權範圍之爭點,本於辯論結果而為判斷者,關於同一爭點之其他訴訟事件,同一當事人就同一基礎事實,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主張或抗辯時,法院應審酌原確定判決是否顯然違背法令、顯失公平、出現足以影響判斷結果之新訴訟資料及誠信原則等情形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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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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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判決名詞
-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專利名詞
- 爭點名詞
- 辯論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抗辯名詞
- 審酌名詞
- 法令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誠信原則名詞
- 等情名詞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41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4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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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