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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向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調取之文件影本或電子檔案,應予當事人閱覽及陳述意見之機會。
  2. 法院知悉前項文件影本或電子檔案涉及營業秘密者,應於予當事人閱覽前,向當事人或第三人告知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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