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55 條
- 1.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聲請人或請求人以外之人,聲請或請求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應以裁定駁回。
- 2.前項情形,法院誤為准許之裁定,如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之情形者,法院不得依聲請、請求或依職權撤銷該秘密保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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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55 條的規定,對於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聲請人或請求人以外之人,聲請或請求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而如果法院誤為准許了該裁定,並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的情形,則法院不得再依聲請、請求或依職權撤銷該秘密保持命令。 這是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的相關規定所做出的裁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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