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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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55 條的規定,對於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聲請人或請求人以外之人,聲請或請求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而如果法院誤為准許了該裁定,並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的情形,則法院不得再依聲請、請求或依職權撤銷該秘密保持命令。 這是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的相關規定所做出的裁定。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條文
- 聲請人名詞
- 聲請名詞
- 秘密保持命令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裁定名詞
- 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依職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36 條條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3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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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