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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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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聲請人或請求人以外之人,聲請或請求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應以裁定駁回
  2. 2.前項情形,法院誤為准許之裁定,如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之情形者,法院不得依聲請、請求或依職權撤銷該秘密保持命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55 條的規定,對於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聲請人或請求人以外之人,聲請或請求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而如果法院誤為准許了該裁定,並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的情形,則法院不得再依聲請、請求或依職權撤銷該秘密保持命令。 這是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的相關規定所做出的裁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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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55 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聲請人或請求人以外之人,聲請或請求發秘密保持命令者,應以裁定駁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