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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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代表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代表人上臺發表政見規定時間屆滿前一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代表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如仍不停止發言時,主持人應予制止,並關閉電源,不予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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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