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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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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應親自參加政黨電視政見發表會,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求以錄音、錄影播出。
代表人進行政見發表時,不得
攜帶
危險物品或有違背
公共秩序
善良風俗
之行為,違者由主持人
予以
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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