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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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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同一主辦單位以補助一場為限,但無其他主辦單位申請或申請場次未超過三場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補助,參加之政黨有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先播出之主辦單位優先補助,其餘各場次,於扣除重複參加之政黨後,符合三分之一以上登記之政黨參加規定者,予以補助;不符合者,不予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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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予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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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第 6 條規定:「同一主辦單位以補助一場為限,但無其他主辦單位申請或申請場次未超過三場者,不在此限。前項補助,參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