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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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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主辦單位以補助一場為限,但無其他主辦單位申請或申請場次未超過三場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參加之政黨有違反
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之情事,先播出之主辦單位優先補助,其餘各場次,於扣除重複參加之政黨後,符合三分之一以上登記之政黨參加規定者,
予以
補助;不符合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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