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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第 5 條

  1. 主辦單位應於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所開具之收據、參加政黨之同意書及辯論會之影音檔案,向本會提出申請,期不予受理。
  2. 同一場辯論會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合辦者,應同時具名申請,領款時亦同。
  3. 申請書及參加政黨之同意書格式如附式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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