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7.25
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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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於主辦單位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時段費之補助,以補助三場為限,每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 主辦單位應於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全國性無線電視公司所開具之收據、參加政黨之同意書及辯論會之影音檔案,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同一場辯論會主辦單位有二個以上合辦者,應同時具名申請,領款時亦同。
- 申請書及參加政黨之同意書格式如附式一、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7.2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