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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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舉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全國性無線電視辯論會(以下簡稱辯論會),其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之時段費,得向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經費補助。但主辦單位為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或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申請登記之政黨,不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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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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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辯論名詞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4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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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