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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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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申請補助其支付電視公司
辯論
會之時段費,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經三分之一以上登記之政黨同意參加。 二、應於競選活動
期間
內舉辦。 三、應於全國性無線電視臺立即實況播出。 四、辯論會進行中不得插播廣告。
前項同意參加辯論會之政黨,每一政黨以參加一場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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