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或團體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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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於主辦單位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時段費之補助,以補助三場為限,每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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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會對於主辦單位支付電視公司辯論會時段費之補助,以補助三場為限,每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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