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處務規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 四、訴願案件之擬議。 五、其他法制及訴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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