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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處務規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環境政策與環境基本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二、年度施政方針、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中長程個案計畫之研擬、規劃、協調及管考;行政效能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 三、綠生活轉型政策、法規與淨零排放關鍵戰略之研擬、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四、綠生活轉型技術與商業模式之開發、推廣及應用。 五、環境科技發展、環保標章產品與綠色採購管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六、環境永續發展之政策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七、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駐外人員之遴選、聯繫、監督及管理。 八、公害糾紛處理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公害糾紛事件審理、和解協議、裁決及指定管轄事項之協助處理。 九、環境檢驗測定與環境保護人力發展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及指導。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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