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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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選舉公報應刊登下列事項: 一、選舉種類標題。 二、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三、印發選舉委員會名稱。 四、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學歷、經歷及政見。 五、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 2.前項第四款候選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之刊登,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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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