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7.24
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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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編製,提供電子檔交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發。
- 選舉公報原則以六十磅模造紙或新聞紙印製,以菊八開或對開尺寸編印。
- 前項選舉公報採直式橫書格式排版,黑白兩色印刷。但標題、投票日期及時間、選舉票顏色及其他應特別提醒選舉人注意事項,得套印紅色。
- 選舉公報應刊登下列事項: 一、選舉種類標題。 二、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三、印發選舉委員會名稱。 四、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學歷、經歷及政見。 五、選舉投票有關規定。
- 前項第四款候選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之刊登,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
-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項資料之刊登,除另有規定外,各組候選人資料之欄位尺寸、字體大小、字型、段落行高應一致。
- 刊登選舉公報之候選人姓名及政見內容,本會得視字數,於所定欄位版面範圍內,個別調整其字體大小及段落行高。
- 本會編製選舉公報,應使各組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
- 各組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欄位版面長度以十八公分、寬度以十五公分為原則。
- 前項政見欄位版面,本會於編排選舉公報版面時,得依候選人組數,以等比例調整為原則,酌予調整之。
- 前條政見內容,應於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政見欄位版面內為之。
- 政見內容為純文字,未使用圖案者,由本會編排版面刊登選舉公報。但該組候選人有提供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且符合規定格式者,依電子檔內容編排。
- 政見內容有使用圖案者,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
- 前二項政見內容電子檔,應以黑白或灰階格式存取;有使用圖案者,應以黑白或灰階 JPG 格式存取。
- 未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或繳送之電子檔格式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期間截止前補送或修改;屆期未補送、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 各組候選人依第二項但書規定提供或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時,得併附與書面政見相同文字內容之純文字電子檔,以提供視障選舉人聽閱。
候選人不得指定選舉公報之字體大小、字型、段落行高、排版格式及印刷顏色。
各組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政見內容使用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非中文文字、圖案、圖畫或其他書寫符號,除為本會職務上得依形式外觀上查知不實,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外,由該組候選人自行負責。
有聲選舉公報,各組候選人之政見內容使用圖案、圖畫或其他書寫符號錄製顯有困難者,本會不予錄製。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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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7.2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